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黃于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