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
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工作,竟猶陸續」,更正補充為「工作,竟猶基於
概括之犯意,連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