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一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肆拾陸元 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與其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向
原告領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
,約定被告得在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金額共計參萬零貳佰捌拾元,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若逾期未清償,應就未償帳款餘額加付每日萬分之五
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且被告於收到信用卡時
,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此乃持卡人之基本義務。而被告則以信用卡遭他人製作成
偽卡刷用,本件金額並非其所消費,則依雙方所簽定之約定條款之約定,其信用
卡被製作成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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