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五八二號
原 告 甲○○○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參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駕駛XLJ─八七三號機車,
在高雄市○○路與中華路口時,因被告駕駛不慎,駛入來車車道,以致與原告承
保訴外人 許玉妹 所有,由丁○○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該
汽車必要修復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七千四百元,爰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及
民法第一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