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五五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丙○○之父即訴外人 郭萬枝 ,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病住
院,無法自行料理生活起居,郭萬枝之外孫即訴外人甲○○遂出面僱請原告照料
郭萬枝,其後八十七年間郭萬枝出院返家休養,仍無法自行生活起居,原告仍繼
續予以照料,惟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甲○○因其家庭內部糾紛,故未再依約支
付看護費,而郭萬枝之女子又不願照顧其父親,原告繼續照顧郭萬枝至八十八年
八月十日止,已近一年未領報酬,在郭萬枝之友人即訴外人丁○○居中協調下,
由被告丙○○本人、被告乙○○大兒子及訴外人 郭士明 等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