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易字第一四號
聲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以中港警刑字
第三三九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
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二千元,應以九百元
折算一日易以拘留,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二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