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依金錢給付判決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70號債權人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劉得金(校長)代理人葉智幄律師債務人 顏永悅
朱肇民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13條定有明文。又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依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及第3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等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應為執行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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