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戊○○即債務人相對人乙○○即債權人甲○○共同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全字第3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補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家全字第3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