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3年3月26日所為(2002)霞民初字第979號民事判決(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