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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