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65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99年5月3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時,因「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分別予以製單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認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等處分。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6年6月間因已不堪修復,且無力繳納罰款,遂將該車委由第三人 梁拱祥 經營之立祥汽車保養廠代為處理報廢車輛及回收事宜,孰料期間該保養廠因故遺失車牌及車內車籍資料,爾後異議人陸續接獲其他車輛盜用車牌之交通違規事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同條例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之規定,如係逕行舉發之情形,應按已查明之資料,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即汽車所有人,再由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等資料,處罰機關應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始得依上揭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換言之,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原則上應處罰汽車駕駛人,而例外如有應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情形下,始得處罰車輛所有人。是以,異議人倘非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或駕駛人,即不得以上開規定予以裁罰。
四、經查:
(一)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時,因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未於繳費期限內補繳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分別予以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有如附表所列案號之裁決書各1份及違規採證照片3幀在卷可稽。
(二)異議人陳稱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香檳色豐田廠牌車,已於96年6月間由梁拱祥所經營之立祥汽車保養廠代為處理廢車環保回收事宜乙節,業經證人梁拱祥於本院99年度交聲字第653號聲明異議案件中到院結證:「甲○○原本車子報廢時有欠稅金,我們沒有幫他申請環保署那筆獎金,我們先幫他報廢,就只有車子部分秤重多少錢就拿給他,車牌就保留下來放在公司裡面,等到他罰款部分都繳完,我們會將車牌、行照、身分證件去聲請一筆3,000元的獎金。因為暫時沒有辦法聲請,所以車牌就放在保養廠裡面,乙○○的朋友丙○○要來拿車牌,只是不曉得她的車牌放在那邊,她以為那車牌是他的,所以就把那車牌帶走給他朋友使用」等語明確;另證人乙○○於該案件亦到庭證述:「(問:去年10月至11月間,是否有將車牌00-0000號之車牌親手交還給異議人?)有,我有把車牌拿給江先生」、「(問:你當時為何會持有這個車牌?)那是我在立祥汽車保養廠裡面,剛好我朋友丙○○要去驗車,他沒有車牌,我剛好隨手拿一個車牌給我朋友使用」等語明確,此有該案99年6月24日訊問筆錄
1份在卷足憑,堪認異議人確於96年6月間將上開自小客車連同車牌委由第三人梁拱祥代為報廢及回收等情屬實,應可採信。從而,該車及車牌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當時,已非置於異議人支配管領之下,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異議人確有駕駛懸掛6S-3310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是難認異議人為本件違規車輛之所有人及實際駕駛人。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調查所得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為懸掛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人,或係實際駕駛人,則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對異議人為上開裁罰,於法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1│ 麻監 裁罰字第裁│98年2月9日│斗南收費站南下第│││75-ZDP018819│14時4分│8車道│├──┼───────┼──────┼────────┤│2│麻監裁罰字第裁│98年3月03日│新營收費站北上第│││75-ZDQ017262│12時48分│6車道│├──┼───────┼──────┼────────┤│3│麻監裁罰字第裁│98年2月9日│員林收費站南下第│││75-ZCR020575│13時49分│8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