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贏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折合銀元柒佰柒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