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 李嫺柔 (原名 李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納裁判費(原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台幣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4日送達,有上揭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