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0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088號原告 吳德生 住○○市○○區○○路0段0號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及被告得否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等節,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公共危險刑事訴訟案件之裁判結果相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嗣士林地院於113年7月11日以前開案號為作成判決在案,並於同年8月7日判決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法官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