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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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於審理期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喪失工作能力、精神受創慰撫金、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共三百萬元。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