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
丙○○甲○○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八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