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昌霖
被 告 呂清風
被 告 施並忠
被 告 袁景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偵字第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昌霖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清風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並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袁景中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