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王秀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金蘭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