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南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汪南輝失火燒燬他人所有與管道間相通之一樓天花板二塊及其內
之電腦線路,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75條(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