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8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彭若晴 律師複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
樓被告泓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