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96號聲請人 徐唯珊 相對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30F71號)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27徐唯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等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狀誤載為第37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
「相對人同意依 蔡昭昌 等32人與相對人公司請求金額明細表
(二)所示之金額給付」等語,及依調解紀錄所附請求金額明細表(二)之編號27所載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5月未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6,545元、5月份端午獎金
2萬250元、6月應付薪資5萬5,150元、8月資遣費10萬5,917元,並扣除已付之2萬元安定費,共17萬7,862元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13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62399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紀錄查閱無誤。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依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惟相對人竟未履行,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該調解成立內容所示給付義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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