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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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與原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聲明。
(二)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三)本件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四)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證據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應表明待證事項,並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五)法律關係及法律實務上或學說上見解、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建 字第 8 號裁定(99.04.07)[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建 字第 8 號(100.02.1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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