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44號聲請人甲○○
之5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㈡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