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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