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黃金盆 (即黃之繼承人)
黃金絲 (即黃之繼承人)
黃金蕊 (即黃之繼承人)
黃文仕 (即黃、黃萬國之繼承人)
黃萬忠 (即黃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233,391元、違約金399,076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1,0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283,765元、違約金94,947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