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務人 陳建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5,9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建嘉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29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4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陳建嘉於民國110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0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172元

陳建嘉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9

002

新臺幣599000元

陳建嘉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9

003

新臺幣17070元

陳建嘉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9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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