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告 許莊易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林宗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進良 即 嘉仕美 整形外科診所、 張格彰 即 嘉仕萌 診所、 劉佳政 、 葉春興 、 施欣汝 、 邱靜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