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告 許莊易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林宗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進良嘉仕美 整形外科診所、 張格彰嘉仕萌 診所、 劉佳政葉春興施欣汝邱靜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何明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