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