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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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98 年度 桃簡 字第 1397 號裁定(99.03.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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