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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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