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432號聲請人申○○
玄○○E○○B○○亥○○癸○○
號2樓丁○○壬○G○○C○○辛○○甲○○戊○○○黃○○巳○○A○○丑○○子○○壬○鑾戌○○宙○○辰○○丙○○D○未○○宇○○酉○○F○○乙○○卯○○○己○○○相對人穎潔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法定代理人寅○○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及如附表所示之原告訴訟費用額(除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外)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原告並非本件聲請人,聲請人於民國98年8月11日具狀聲明追加如附表所示之原告為聲請人,惟本件並無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故聲請人聲明追加如附表所示之原告為聲請人,不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18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判決確定。關於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第一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嗣因相對人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經第二審判決變更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聲請人巳○○及原告天○○等依比例負擔。相對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判決相對人部分上訴為有理由,關於廢棄改判部分,歷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巳○○及原告地○○、庚○○、午○○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又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466條之3第1項、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條之規定自明。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自應由第三審法院以裁定確定其數額後,方得將其支出之律師酬金作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632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就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兩造並未提出最高法院酌定該數額之裁定,兩造自應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後,再據該裁定向本院聲請確定此部分之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月蓉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聲請人及如附表所示之原告預納。│├────────┼────────────┼──────────────────┤│第一審證人旅費│3,000元│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相對人預納。│├────────┼────────────┼──────────────────┤│第三審裁判費│37,882元│相對人預納。│├────────┼────────────┼──────────────────┤│合計│107,187元││├────────┴────────────┴──────────────────┤│附註:││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五,為65,840元。││即(26,641元+3,000元+39,664元)×95%=65,8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第三審廢棄改判部分,歷審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巳○○及原告地○○、庚○○、午○○││負擔:││(一)巳○○:││廢棄改判金額1,353元(19,883-18,480=1,353)││第一審訴訟費用14元(26,641×1,353/2,589,321=14,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審訴訟費用21元(39,664×1,353/2,568,192=21,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訴訟費用21元(37,882×1,353/2,445,676=21,元以下四捨五入)││歷審訴訟費用合計56元(14+21+21=56)││(二)地○○:││廢棄改判金額1,160元(17,000-15,840=1,160)││第一審訴訟費用12元(26,641×1,160/2,589,321=12,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審訴訟費用18元(39,664×1,160/2,568,192=18,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訴訟費用18元(37,882×1,160/2,445,676=18,元以下四捨五入)││歷審訴訟費用合計48元(12+18+18=48)││(三)庚○○:││廢棄改判金額1,353元(19,883-18,480=1,353)││第一審訴訟費用14元(26,641×1,353/2,589,321=14,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審訴訟費用21元(39,664×1,353/2,568,192=21,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訴訟費用21元(37,882×1,353/2,445,676=21,元以下四捨五入)││歷審訴訟費用合計56元(14+21+21=56)││(四)午○○:││廢棄改判金額435元(6,375-5,940=435)││第一審訴訟費用4元(26,641×435/2,589,321=4,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審訴訟費用7元(39,664×435/2,568,192=7,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訴訟費用7元(37,882×435/2,445,676=7,元以下四捨五入)││歷審訴訟費用合計18元(4+7+7=18)││三、第三審駁回上訴部份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因非由聲請人支出,故不列入計算。││四、相對人應賠償應賠償聲請人及如附表所示之原告訴訟費用額,為22,998元。││即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65,840-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3,000+39,664)-聲││請人巳○○及原告地○○、庚○○、午○○應負擔之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56+48+56+││18)=2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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