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王鐘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盧麗涓┌─────────────────────────────────────────────────┐│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科電業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31日│147,378元│XC0000000││││司│限公司草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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