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萱
楊金閶
張淑玉
李怡青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美萱、楊金閶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佰柒
拾肆張、傳真機伍臺、計算機肆臺、帳冊貳本、香港六合彩倍數
表叁張、香港六合彩四星通告捌張,均沒收之。
張淑玉、李怡青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佰柒
拾肆張、傳真機伍臺、計算機肆臺、帳冊貳本、香港六合彩倍數
表叁張、香港六合彩四星通告捌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3行「自民國100年01月某日起」,應更正為「
自民國100年01月01日起」;第9行、第10行「以每星期二
、三、四當期」,應更為「以每星期二、四、六當期」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部分:
㈠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
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
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
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
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
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
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
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參
照)。又所謂「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
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
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
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被告黃美萱在
其住、居處成立簽賭站,與不特定之賭客進行六合彩之簽注
賭博,並供不特定多數人可自由前往交付簽賭金及領取中獎
彩金,該2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殆無疑義;而被告黃美
萱、楊金閶、張淑玉、李怡青既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聚
眾賭博,且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
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是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
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4人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㈢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黃美萱、楊金
閶、張淑玉、李怡青自100年01月01日起至100年02月15日
21時為警查獲前,雖有多次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之犯行,惟被告4人既係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固定配合
香港「六合彩」開獎時間接受不特定民眾前來簽賭,且使用
上開地點供作賭博場所,而傳真機、簽單亦係供被告等人反
覆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足徵被告4人利用簽單接受簽
注賭博之初,本即有反覆、延續為前揭普通賭博、意圖提供
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整體概括犯意,是前揭賭博
、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原本即分別具
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
,被告4人此等犯行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
㈣又被告4人各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爰審酌被告楊金閶、張淑玉、李怡青無前案科刑執行紀錄,
有渠 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而
被告黃美萱前於82年間即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虎
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竟又為本件犯罪,足見其素行不佳,復參
以被告4人不思勤奮自勉,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以謀私利,
助長社會大眾之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使人廢時失業,易趨
於遊惰,兼衡其等經營簽賭站時間雖不長,但每期賭資甚鉅
,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重大影響,又被告張淑玉、李怡青係
擔任簽賭站員工,於本案犯罪居於次要之輔助附從地位,而
被告黃美萱、楊金閶則係簽賭站之老闆娘及老闆,於本案犯
罪為核心人物,復考量渠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
犯後態度良好, 暨渠 等經營賭場之時間、所獲取之利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㈥至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74張乃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
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參照),應依同法第266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傳真機5台、計算
機4台、帳冊2本、香港六合彩倍數表3張、香港六合彩四
星通告8張等物,均係被告黃美萱所有,為供本件被告黃美
萱、楊金閶、張淑玉、李怡青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黃美萱供明在卷(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第1112號卷第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112號
被告黃美萱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褒忠鄉○○村○○街15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金閶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褒忠鄉○○村○○路123巷1
6之1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淑玉女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褒忠鄉○○村○○街15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怡青女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土庫鎮大老里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萱、楊金閶夫妻與其等所聘請計算牌支或接收傳真之張
淑玉、李怡青,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及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1月某日起,提供雲林縣褒
忠鄉○○村○○街150號、雲林縣褒忠鄉○○村○○路123巷
16之13號等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地下
「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法
計有「港二星」、「港三星」二種,由賭客從01至47號碼中
簽選二個(港二星)或三個(港三星)號碼為一支,每支賭
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元、63元,並以每星期二、三、
四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組號碼為準,再由賭客將所選
定號碼傳真至雲林縣褒忠鄉○○村○○街150號之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四線電話,或傳真
至雲林縣褒忠鄉○○村○○路123巷16之13號之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等3線電話簽賭,凡賭客簽中「港二
星」者,每支可得5,700元,簽中「港三星」者,可得57,00
0元,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黃美萱夫妻所有,並藉此
從中牟取利潤。嗣經警於100年2月15日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
,並扣得當期簽單174張、傳真機5臺、帳冊2本、計算機4臺
、香港六合彩倍數表、香港六合彩四星通告8張等物,始悉
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美萱、楊金閶、張淑玉、李怡青
等人坦承不諱,並有扣案當期簽單174張、傳真機5臺、帳冊
2本、計算機4臺、香港六合彩倍數表、香港六合彩四星通告
8張等物、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等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美萱、楊金閶、張淑玉、李怡青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罪嫌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嫌。被告等人就上揭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被告等經營賭博牟利,顯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其
等接續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行為,本質上
均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認均屬集合犯,各僅成立一罪。又
被告等人於當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及與賭客對賭,均係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
罪之各個舉動,乃一行為觸犯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情
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扣案之當期簽單174
張、傳真機5臺、帳冊2本、計算機4臺、香港六合彩倍數表
、香港六合彩四星通告8張等物,並請依同法第266條第2項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檢察官林俊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菁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