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
上 訴 人  陳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
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3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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