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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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寶桂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提出民國101、102年間租屋之租賃契約。
(二)陳報並釋明103年9月、10是否尚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身障及兒少補助等款項,倘有其他收入,請一併陳報。
(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長女每年學雜費、次女早療費用之金額。
(四)陳報並釋明聲請人及子女回診之頻率及每次支出之醫療費用金額。
(五)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