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劉俊明廣丞電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
被   告 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000000000
0」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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