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乙○○被告慈祐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於99年4月29日寄存送達於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並於同年5月9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歐明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