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 律師被上訴人丙○○
丁○○戊○○甲○○乙○○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萬金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