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