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林丁秀枝 (即 林鎮海 之限定繼承人)
林有進 (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有文 (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有城 (兼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珊慧 (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林麗珠 (即林鎮海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有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丁秀枝、林有進、林有文、林珊慧、林麗珠於繼承林鎮海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