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1號原告戊○○
庚○○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丁○○
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人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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