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浤國際貿易有限公│台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叁萬貳仟玖佰柒拾│SS一三三九四一││││司 李惠美 │││玖元│一││││││││││├─┼─────────┼─────────┼───────────┼────────┼────────┼──┤│2│嘉浤國際貿易有限公│台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貳拾捌萬壹仟捌佰│SS一三三九四0││││司李惠美│││叁拾陸元│九││││││││││├─┼─────────┼─────────┼───────────┼────────┼────────┼──┤│3│嘉浤國際貿易有限公│台北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玖仟肆佰伍拾元│CS三一六七0三││││司李惠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