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智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
102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102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平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962號、第9241號、第9281號、第9332號,101年度偵字第1257號、第7032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341號、第2699號、第2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平和犯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李平和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於96年7月16日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6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其係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寶徠影音企業社」(下稱寶徠企業社)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明知如附表1-1至1-10所示歌曲分屬豪記影音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 吳東龍 、 常夏 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常夏公司)、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出租,竟分別單獨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或與 郭建生 (事實《一》、《五》、
《六》、《八》部分,另經本院通緝中)、 郭志豪 (事實《九》部分,所涉共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部分,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李平和於100年6月3日推由郭建生代表寶徠企業社與 施志成 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由施志成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6,
000元與寶徠企業社,寶徠企業社則負責每月提供伴唱歌曲灌錄至施志成所有之電腦伴唱機,其後,施志成再以與 周纓 因平分上開租金之方式,將其所有之電腦伴唱機置放 周纓因 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號所經營之「玉玲瓏卡拉OK」,郭建生簽訂上揭租約後至100年8月15日(即查獲日,以下均同)前之間,擅自將附表1-1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施志成及周纓因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吳東龍、豪記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於100年8月15日下午5時10分許,為告訴人豪記公司、吳東龍之代理人 陳佳松 會同警員,以同意搜索之方式在上開店內查獲施志成所有之金嗓伴唱主機1臺、遙控器1支及點歌本1本等物。
(二)李平和於97至98年間某日時以每臺每月4,000元之代價將電腦伴唱機1臺、點歌本1本及遙控器1支等物出租予在屏東縣○○鎮○○路○○○○○○號經營「春天卡拉OK」之 林春金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0年9月18日晚間7時25分前之間,擅自將如附表1-2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林春金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常夏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於100年9月18日晚間7時25分許,為告訴人常夏公司之代理人 陳永輝 會同警員,以同意搜索之方式在上開店內查獲李平和所有之點將家伴唱機1臺、遙控器1支及點歌本1本等物。
(三)李平和於99年11月18日(起訴書略載為99年11間,應予更正)以每臺每月4,000元將電腦伴唱機2臺、點歌本2本及遙控器2支等物共計8,000元之代價出租予在屏東縣屏東市○○巷00○0號經營「 牛嫂 的店卡拉OK」之 洪子軒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0年5月13日晚間10時50分前之間,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 王佳順 擅自將如附表1-3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 林子軒 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豪記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於100年5月13日晚間10時50分許,警方在上開店內查獲李平和所有之點將家伴唱機2臺、遙控器2支及點歌本2本等物。
(四)李平和於100年1月1日以每臺每月4,000元將電腦伴唱機
3臺、點歌本3本及遙控器3支等物共計每月1萬2,000元之代價出租予在屏東縣○○鄉○○村○○段○○○○○○號經營「快樂頌卡拉OK」之 鄭文宏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0年9月2日下午4時25分前之間,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王佳順擅自將如附表1-4⑴、⑵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鄭文宏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吳東龍、豪記公司、長欣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 嗣經警 於10
0年9月2日下午4時25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卡拉OK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李平和所有之金嗓伴唱機3臺、遙控器3支及點歌本3本等物。
(五)李平和於100年1月1日推由郭建生代表寶徠企業社以每臺每月3,900元之代價將點將家電腦伴唱機3臺、金嗓電腦伴唱機1臺、點歌本4本及遙控器4支等物出租予在屏東縣○○鄉○○○路○○○號經營「女兒紅小吃部」之 陳政吉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0年12月9日晚間6時52分前之間,由郭建生擅自將如附表1-5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陳政吉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吳東龍、豪記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經警於100年12月9日晚間6時52分許,為告訴人豪記公司、吳東龍之代理人陳佳松會同警員,以同意搜索之方式在上開店內查獲李平和所有之點將家伴唱機3臺、金嗓伴唱主機1臺、遙控器4支及點歌本4本等物。
(六)李平和推由郭建生(此部分所涉共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部分,未據起訴)於99年10月間某日時,代表寶徠企業社與 許清富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簽訂租賃契約,以每臺每月3,
500元之代價將電腦伴唱機1臺出租予在屏東縣○○鄉○○路○○○○○○號經營「聲文世界卡拉OK」之許清富,郭建生於出租後至100年3月17日晚間8時54分前之間,擅自將如附表1-6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許清富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吳東龍、豪記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經豪記公司派員於100年3月17日晚間
8時54分許,前往上開卡拉OK店內蒐證後,查悉上情。
(七)李平和於100年1月1日以每臺每月4,000元之代價將電腦伴唱機1臺出租予在屏東縣○○鎮○○路○○○號經營「伊莉歡唱啤酒屋」之 簡清偉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0年3月23日晚間7時50分前之間,擅自將如附表1-7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簡清偉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豪記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經豪記公司派員於100年3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前往「伊莉歡唱啤酒屋」蒐證後,查悉上情。
(八)李平和於100年1月12日推由郭建生(此部分所涉共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部分,未據起訴)代表寶徠企業社與 王蘭花 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由施志成每月支付2,300元與寶徠企業社,寶徠企業社則負責每月提供伴唱歌曲灌錄至王蘭花所有之電腦伴唱機,出租歌曲予在屏東縣○○鎮○○段○○○○○○號經營「集中營露天休閒餐飲」之王蘭花(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1年3月13日晚間8時40分前之間,擅自將如附表1-8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王蘭花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長欣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經長欣公司派員於101年3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前往「集中營露天休閒餐飲」蒐證後,查悉上情。
(九)李平和於100年1月15日推由郭志豪代表寶徠企業社與 羅芯涓 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由寶徠企業社提供伴唱歌曲,以每臺每月3,000元之代價將伴唱歌曲灌錄至羅芯涓所有之電腦伴唱機2臺,出租歌曲予在屏東縣○○鄉○○村○○路○○○○號經營「東寧飲食店」之羅芯涓(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0年5月10日下午3時25分前之間,擅自將如附表1-9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羅芯涓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吳東龍、豪記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經豪記公司派員於100年5月10日下午3時25分許,前往「東寧飲食店」蒐證後,查悉上情。
(十)李平和於101年1月1日以每臺每月5,500元之代價將電腦伴唱機1臺、點歌本1本及遙控器1支等物出租予在屏東縣○○鄉○○村○○路○○○○○號經營「大自然卡拉OK」之 馮秋英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出租後至101年5月11日下午3時50分前之某日時,擅自將如附表1-10所示歌曲接續重製於上開電腦伴唱機內,而以此非法重製之方式將上揭歌曲出租予不知情之馮秋英作為伴唱歌曲,俾以供消費之客人點選演唱,侵害長欣公司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嗣於101年5月11日下午3時50分許,警方在上開店內查獲李平和所有之點將家伴唱機1臺、遙控器
1支及點歌本1本等物。
二、案經豪記公司、吳東龍、長欣公司及常夏公司告訴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平和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 裡平和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下證據足資證明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一)如附表1-1至1-10所示歌曲,業經豪記公司、吳東龍、常夏公司及長欣公司取得詞曲之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有附表1-1至1-10「權利證明文件」欄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事實一(一)即101年度智訴字第7號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佳松於偵查中指述屬實(見警卷第6至11頁,100年度偵字第9530號卷《下稱偵字第9530號卷》第18、26、27頁),及證人郭建生、周纓因、施志成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郭建生部分:101年度他字第279號卷第48頁,偵字第9530號卷第81至83頁;周纓因部分:警卷第3至5頁,偵字第9530號卷第16至18、
43、44、83頁;施志成部分:警卷第1、2頁,偵字第9530號卷第17、18、26、27、43、80、83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責付保管單(見警卷第13頁背面)、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20張(見警卷第28頁背面至第33頁)、寶徠影音企業社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見偵字第9530號卷第5頁)、歌本影本(見偵字第9530號卷第29至33頁)、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4月14日金法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字第9530號卷第53頁)等件在卷可稽。
(三)102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
1、事實欄一(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常夏公司告訴代理人陳永輝於偵查中指述屬實(見警卷第5、6頁,100年度偵字第9332號卷《下稱偵字第9332號卷》第16、17頁),及證人林春金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4頁,偵字第9332號卷第14、15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3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13張(見警卷第33頁至第39頁)、寶徠企業社租賃契約書(見警卷第40、41頁)等件在卷足稽。
2、事實欄一(三)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 陳光璞 、陳佳松於偵查中指述屬實(陳光璞:100年度偵字第5962號卷《下稱偵字第5962號卷》第12、15、16頁;陳佳松:偵字第5962號卷第36、90頁),及證人即為被告維修「牛嫂的店卡拉OK」內電腦伴唱機之成年男子 爐志明 、洪子軒、王佳順於偵查中證述明確(爐志明部分:警卷第7至9頁,偵字第5962號卷第81頁;洪子軒部分:警卷第11至14頁,偵字第5962號卷第13、14頁;王佳順部分:偵字第5962號卷第89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41、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43頁)、點歌本影本(見警卷第4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責付保管書(見警卷第46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26張(見100年度他字第194號卷第26至38頁)等件在卷可憑。
3、事實欄一(四)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佳松、長欣公司負責人陳光璞於警詢中指述屬實(見里警刑字第第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警卷1》第32至34頁、里警刑字第第0000000000號警卷《下稱警卷2》第35至37頁),及證人鄭文宏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2第16至20頁,100年度偵字第9241號卷《下稱偵字第9241號卷》第13、14頁),證人即為被告維修「快樂頌卡拉OK」內電腦伴唱機之成年男子王佳順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字第9241號卷第21頁),並有寶徠企業社租賃契約書(見警卷2第25、26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2第30、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2第33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40張(見警卷2第66至85頁)等件在卷足憑。
4、事實欄一(五)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佳松於偵查中指述屬實(見警卷第26至29頁,101年度偵字第1257號卷《下稱偵字第1257號卷》第25、26頁),及證人郭建生、陳政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郭建生部分:偵字第1257號卷第31至33、37至39、66頁;陳政吉部分:警卷第1至5頁,偵字第1257號卷第23、24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20、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2頁)、寶徠企業社租賃契約書(見警卷第24、25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40張(見警卷第51至70頁)等件在卷可證。
(四)102年度智訴字第8號:
1、事實欄一(六)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光璞於偵查中指述屬實(100年度他字第813號卷《此部分以下簡稱他字卷》第51、64頁),及證人許清富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他字卷第42頁),並有寶徠企業社與許清富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見他字卷第46、47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16張(見他字卷第25至32頁)等件附卷足證。另公訴意旨雖認此部分所示犯行係被告李平和單獨為之,然證人許清富於偵查中證稱:伊是於99年10月間跟郭建生簽約的,他有來灌過1次歌曲等語(見他字卷第42頁),是郭建生既已為此部分簽約及灌歌重製之構成要件行為,其與被告間就此部分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乙事,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檢察官就該部分對被告漏未與郭建生論以共同正犯,顯有未當,併此指明。
2、事實欄一(七)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光璞於偵查中指述屬實(100年度他字第759號卷《此部分以下簡稱他字卷》第44至46、122頁),及證人簡清偉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他字卷第52、53、122頁,101年度偵字第1337號卷第36頁), 李麗莉 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他字卷第54至58頁),並有寶徠企業社與簡清偉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見他字卷第59、60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18張(見他字卷第31至39頁)等件在卷可佐。
3、事實欄一(八)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五)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長欣公司告訴代理人 廖茂雄 於警詢中指述屬實(100年度他字第533號卷《此部分以下簡稱他字卷》第58至60頁,101年度偵字第5700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5700號卷》第26至28、39頁),及證人王蘭花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他字卷第55、56頁,偵字第5700號卷第27、28、40、41頁),並有寶徠企業社與王蘭花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見偵字第5700號卷第30、31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28張(見他字卷第30至43頁)等件在卷足佐。另公訴意旨雖認此部分所示犯行係被告李平和單獨為之,然證人王蘭花於偵查中證稱:伊簽約是跟郭建生簽的,也是他來灌歌等語(見偵字第5700號卷第27、28頁),是郭建生既已為此部分簽約及灌歌重製之構成要件行為,其與被告間就此部分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乙事,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檢察官就該部分對被告漏未與郭建生論以共同正犯,顯有未當,併此指明。
4、事實欄一(九)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豪記公司告訴代理人陳光璞於偵查中指述屬實(100年度他字第811號卷《此部分以下簡稱他字卷》第64頁),及證人羅芯涓、郭志豪於偵查中證述明確(羅芯涓部分:他字卷第39、40、51、52頁,郭志豪部分:他字卷第63至65頁),並有寶徠企業社與羅芯涓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見他字卷第43、44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16張(見他字卷第22至29頁)等件在卷可佐。另公訴意旨雖認此部分所示犯行係被告李平和單獨為之,然證人羅芯涓於偵查中證稱:前來灌歌的都是郭志豪等語(見他字卷第42、51、52頁),郭志豪於偵查中證稱:是 伊跟 以寶徠企業社與「東寧飲食店」簽約等語(見他字卷第65頁),是郭志豪既已為此部分簽約及灌歌重製之構成要件行為,其與被告間就此部分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乙事,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檢察官就該部分對被告漏未與郭志豪論以共同正犯,顯有未當,併此指明。
5、事實欄一(十)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此部分事實,業據長欣公司告訴代理人廖茂雄於警詢中指述屬實(警卷第6、7頁,101年度偵字第7271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7271號卷》第10至12頁),及證人馮秋英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卷第1至5頁,偵字第7271號卷第11、12、52、53頁),並有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警卷第8、9頁)、責付保管單(見警卷第1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2頁)、寶徠企業社與馮秋英簽訂之租賃契約書(見偵字第7271號卷第14頁)、估價單2紙(見偵字第7271號卷第16頁)、現場及歌曲播放照片28張(見警卷第59至71頁)等件在卷可資佐憑。
㈤綜上各情,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李平和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意旨固未認定附表1-2編號4「背影」、附表1-10編號9「牡丹」、10「我是憨人」等歌曲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其認定事實容有疏漏,惟接續犯之數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相同,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對於一部犯罪事實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之規定,於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之事實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據此,本院就被告重製告訴人上開歌曲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犯罪事實自應合一審判。又被告基於與事實欄一(一)至(十)所示各該店家單一租賃契約內容,於事實欄一(一)至(十)所示所示時、地,將如附表1-1至1-10所示歌曲分別灌錄於同一店家之各電腦伴唱機內,係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接續犯意,且其先後於同一店家重製歌曲行為,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低,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社會通念已無法將各該行為分開,故應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與郭建生間就事實欄一(一)、(五)、(六)及(八)、與郭志豪就事實欄(九)前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事實欄一(一)、(四)、(五)、(六)、(九)部分,擅自重製如附表1-1、1-4⑴、⑵、1-5、1-6、1-9所示歌曲於電腦伴唱機內,係以以一個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吳東龍、豪記公司或長欣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被告如事實一(一)至(十)所示各次犯行,其承租伴唱機者之營業時間、地點及場所負責人,均不相同,重製即出租視聽著作、音樂著作亦有歧異,顯係各別犯意而為之,自應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寶徠企業社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卻未尊重他人對於視聽著作、音樂著作之智慧財產權,意圖出租牟利,而擅自重製他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及其被查獲擅自重製之音樂著作數量、被告因此獲利之程度、其所為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犯罪後之態度,兼衡犯罪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基於罪責相當原則及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至本案被告出租予如事實欄一(一)至(十)所示各店家之電腦伴唱機,其內雖有被告非法重製之前揭歌曲,而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經考量該等電腦伴唱機內,尚存有非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其他合法音樂著作,被告尚得向告訴人取得合法授權或逕予刪除如附表所示歌曲後合法出租他人使用,經權衡上開電腦伴唱機倘經沒收與否對於相關合法權益及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生影響,本院認以不沒收上開電腦伴唱機為適當,爰不就上開電腦伴唱機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李平和事實欄一(二)部分尚有重製常夏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紅塵有愛」歌曲,認此部分亦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然觀諸卷附此部分蒐證照片,並無該歌曲播放之照片,公訴人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該部分所認,與論罪科刑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事實一(一)部分│李平和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事實一(二)部分│李平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事實一(三)部分│李平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4│事實一(四)部分│李平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5│事實一(五)部分│李平和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6│事實一(六)部分│李平和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7│事實一(七)部分│李平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8│事實一(八)部分│李平和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9│事實一(九)部分│李平和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0│事實一(十)部分│李平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1-1┌──┬────┬─────┬─────┬─────┬─────┬─────────┐│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吳東龍│蝴蝶夢│94年1月│ 張燕清 │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見屏警分偵││││││││字第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22頁背面)│├──┼────┼─────┼─────┼─────┼─────┼─────────┤│2│豪記影視│ 香水 │98年11月│ 江志豐 │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2份(同上警卷第│││公司│││││19頁背面、第20頁)│├──┤├─────┼─────┼─────┼─────┼─────────┤│3││伴你過一生│99年1月│ 游元祿 │游元祿│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4││夜市人生│99年2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25頁背面、第26頁)│├──┤├─────┼─────┼─────┼─────┼─────────┤│5││ 尚水 的伴│99年2月│ 許良祺 (許│ 許明傑 │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 文祺 )││書2份(同上警卷第││││││││27頁)│├──┤├─────┼─────┼─────┼─────┼─────────┤│6││ 落花淚 │99年6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21頁)│└──┴────┴─────┴─────┴─────┴─────┴─────────┘附表1-2┌──┬────┬─────┬─────┬─────┬─────┬─────────┐│編號│被專屬授│歌曲名稱│專屬授權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權人││間││││├──┼────┼─────┼─────┼─────┼─────┼─────────┤│1│常夏公司│選擇│90年11月15│ 楊騰佑 │楊騰佑│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日起迄今│││(潮警偵字第100001││││││││7222號警卷第22頁)│├──┤├─────┼─────┼─────┼─────┼─────────┤│2││ 水汪汪 │98年1月1日│ 莊奴 │ 劉亞文 │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至100年12│││(同上警卷第23頁)│││││月31日││││├──┤├─────┼─────┼─────┼─────┼─────────┤│3││愛我別走│98年1月1日│ 王建青 │王建青│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至100年12│││(同上警卷第25頁)│││││月31日││││├──┤├─────┼─────┼─────┼─────┼─────────┤│4││背影│98年1月1日│ 邱鴻瑩 │ 阿丹 │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至102年12│││(同上警卷第28頁)│││││月31日││││├──┤├─────┼─────┼─────┼─────┼─────────┤│5││杯底不可飼│99年4月1日│居然│ 呂泉生 │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金魚│至101年12│││(同上警卷第24頁)│││││月31日││││├──┤├─────┼─────┼─────┼─────┼─────────┤│6││搖嬰仔歌│99年4月1日│ 盧雲生 │呂泉生│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至101年12│││(同上警卷第24頁)│││││月31日││││├──┤├─────┼─────┼─────┼─────┼─────────┤│7││燒酒透咖啡│100年1月1│ 三奇 │ 狄凡 │專屬授權證明書1份│││││日至101年│││(同上警卷第30頁)│││││12月31日││││├──┤├─────┼─────┼─────┼─────┼─────────┤│8││隨風而逝│99年1月1日│ 陳樂融 │ 張弘毅 │聲明書1份(同上警│││││至101年12│││卷第21頁)、專屬授│││││月31日│││權證明書1份│└──┴────┴─────┴─────┴─────┴─────┴─────────┘附表1-3┌──┬────┬─────┬─────┬─────┬─────┬─────────┐│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豪記影視│十字路│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2份(見屏警分偵│││公司│││││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9頁背面、第20││││││││頁)│├──┤├─────┼─────┼─────┼─────┼─────────┤│2││明天│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24頁)│├──┤├─────┼─────┼─────┼─────┼─────────┤│3││愛情沙│98年11月│許良祺(許│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文祺)││書2份(同上警卷第││││││││27頁,100年度他字││││││││第194號卷第23頁)│├──┤├─────┼─────┼─────┼─────┼─────────┤│4││尚水的伴│99年2月│許良祺(許│許明傑│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文祺)││書2份(同上警卷第││││││││21頁)│├──┤├─────┼─────┼─────┼─────┼─────────┤│5││ 望情雨 │99年2月│ 林東松 │林東松│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22頁背面、第23頁)│├──┤├─────┼─────┼─────┼─────┼─────────┤│6││不能講得秘│99年2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密││││書2份(同上警卷第││││││││25頁背面、第26頁)│└──┴────┴─────┴─────┴─────┴─────┴─────────┘附表1-4⑴┌──┬────┬─────┬─────┬─────┬─────┬─────────┐│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吳東龍│蝴蝶夢│94年1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里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8頁)│├──┼────┼─────┼─────┼─────┼─────┼─────────┤│2│豪記影視│天地問相思│97年11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2份(同上警卷第│││公司│││││50、51頁)│├──┤├─────┼─────┼─────┼─────┼─────────┤│3││香水│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42、43頁)│├──┤├─────┼─────┼─────┼─────┼─────────┤│4││伴你過一生│99年1月│游元祿│游元祿│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56、57頁)│├──┤├─────┼─────┼─────┼─────┼─────────┤│5││不能講的秘│99年2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密││││書2份(同上警卷第││││││││53、54頁)│├──┤├─────┼─────┼─────┼─────┼─────────┤│6││落花淚│99年6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45、46頁)│└──┴────┴─────┴─────┴─────┴─────┴─────────┘附表1-4⑵┌──┬────┬─────┬─────┬─────┬─────┬─────────┐│編號│被專屬授│歌曲名稱│專屬授權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權人││間││││├──┼────┼─────┼─────┼─────┼─────┼─────────┤│1│長欣公司│心軟│99年8月17│ 陳偉強 │陳偉強│詞曲買斷讓渡書1份│││││日至100年│││、歌曲授權書1份、│││││8月16日│││授權證明書2份(里││││││││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0至43頁)│├──┤├─────┼─────┼─────┼─────┼─────────┤│2││入味│99年8月24│ 洪金昇 │洪金昇│音樂著作讓渡書1份│││││日至100年│││、詞曲授權書1份、│││││8月23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警卷第55至58頁)│├──┤├─────┼─────┼─────┼─────┼─────────┤│3││愛你辣│99年9月30│ 謝金燕 &」│ 呂曉棟 │音樂著作讓渡書2份│││││日至100年│ 孫淑媚 ││、詞曲授權書1份、│││││12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警卷第45至48頁)│├──┤├─────┼─────┼─────┼─────┼─────────┤│4││嗶嗶嗶│99年9月30│謝金燕│呂曉棟│音樂著作讓渡書1份│││││日至100年│││、詞曲授權書1份、│││││12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警卷第50至53頁)│├──┤├─────┼─────┼─────┼─────┼─────────┤│5││思念成河│100年3月1│ 黃玉梅 │黃玉梅│授權證明書2份(同│││││5日至101│││上警卷第63、64頁)│││││年7月14日││││├──┤├─────┼─────┼─────┼─────┼─────────┤│6││溫柔城市│100年7月1│ 吳梵 │ 吳嘉祥 │授權證明書2份(同│││││5日至101│││上警卷第60、61頁)│││││年7月14日││││└──┴────┴─────┴─────┴─────┴─────┴─────────┘附表1-5┌──┬────┬─────┬─────┬─────┬─────┬─────────┐│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吳東龍│蝴蝶夢│94年1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見枋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49頁)│├──┼────┼─────┼─────┼─────┼─────┼─────────┤│2│豪記影視│香水│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2份(同上警卷第│││公司│││││37、38頁)│├──┤├─────┼─────┼─────┼─────┼─────────┤│3││戀戀 沙崙站 │99年3月│ 黃聰典 │黃聰典│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46、47頁)│├──┤├─────┼─────┼─────┼─────┼─────────┤│4││異鄉的城市│99年4月│ 傑米 ( 楊延 │傑米(楊延│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壽)│壽)│書2份(同上警卷第││││││││40、41頁)│├──┤├─────┼─────┼─────┼─────┼─────────┤│5││落花淚│99年6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警卷第││││││││43、44頁)│└──┴────┴─────┴─────┴─────┴─────┴─────────┘附表1-6┌──┬────┬─────┬─────┬─────┬─────┬─────────┐│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吳東龍│蝴蝶夢│94年1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見100年度││││││││他字第813號卷第23││││││││頁)│├──┼────┼─────┼─────┼─────┼─────┼─────────┤│2│豪記影視│香水│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2份(同上他卷第│││公司│││││14、15頁)│├──┤├─────┼─────┼─────┼─────┼─────────┤│3││望情雨│99年2月│林東松│林東松│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8、9頁)│├──┤├─────┼─────┼─────┼─────┼─────────┤│4││尚水的伴│99年2月│許良祺(許│許明傑│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文祺)││書2份(同上他卷第││││││││11、12頁)│├──┤├─────┼─────┼─────┼─────┼─────────┤│5││異鄉的城市│99年4月│傑米(楊延│傑米(楊延│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壽)│壽)│書2份(同上他卷第││││││││17、18頁)│├──┤├─────┼─────┼─────┼─────┼─────────┤│6││愛情終點站│99年4月│ 林建泰 (林│林建泰(林│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久登)│久登)│書2份(同上他卷第││││││││20、21頁)│└──┴────┴─────┴─────┴─────┴─────┴─────────┘附表1-7┌──┬────┬─────┬─────┬─────┬─────┬─────────┐│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豪記影視│癡情無藥醫│97年10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1份(100年度他字│││公司│││││第759號卷第26頁)│├──┤├─────┼─────┼─────┼─────┼─────────┤│2││香水│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20、21頁)│├──┤├─────┼─────┼─────┼─────┼─────────┤│3││明天│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23、24頁)│├──┤├─────┼─────┼─────┼─────┼─────────┤│4││十字路│98年11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28、29頁)│├──┤├─────┼─────┼─────┼─────┼─────────┤│5││夜市人生│99年2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8、9頁)│├──┤├─────┼─────┼─────┼─────┼─────────┤│6││不能講的秘│99年2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密││││書2份(同上他卷第││││││││11、12頁)│├──┤├─────┼─────┼─────┼─────┼─────────┤│7││望情雨│99年2月│林東松│林東松│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14、15頁)│├──┤├─────┼─────┼─────┼─────┼─────────┤│8││尚水的伴│98年2月│許良祺(許│許明傑│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文祺)││書2份(同上他卷第││││││││17、18頁)│└──┴────┴─────┴─────┴─────┴─────┴─────────┘附表1-8┌──┬────┬─────┬─────┬─────┬─────┬─────────┐│編號│被專屬授│歌曲名稱│專屬授權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權人││間││││├──┼────┼─────┼─────┼─────┼─────┼─────────┤│1│長欣公司│出運│100年6月│ 謝宇隆 │ 王尚宏 │音樂著作讓渡書1份│││││16日至101│││、詞曲授權書1份、│││││年9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101年度他字第533││││││││號卷第6至9頁)│├──┤├─────┼─────┼─────┼─────┼─────────┤│2││ 痴戀花 │100年6月│洪金昇│洪金昇│音樂著作讓與合約書│││││16日至101│││1份、詞曲授權書1│││││年10月14日│││份、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他卷第16至20││││││││頁)│├──┤├─────┼─────┼─────┼─────┼─────────┤│3││重逢酒│100年6月│ 郭之儀 │郭之儀│音樂著作讓渡書1份│││││16日至101│││、詞曲授權書1份、│││││年9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他卷第22至25頁)│├──┤├─────┼─────┼─────┼─────┼─────────┤│4││約定│100年6月│王尚宏│王尚宏│音樂著作讓渡書1份│││││23日至101│││、詞曲授權書1份、│││││年10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他卷第11至14頁)│├──┤├─────┼─────┼─────┼─────┼─────────┤│5││獨一無二│100年11月│螞蟻│螞蟻│授權證明書2份(同│││││15日至101│││上他卷第27、28頁)│││││年11月14日││││└──┴────┴─────┴─────┴─────┴─────┴─────────┘附表1-9┌──┬────┬─────┬─────┬─────┬─────┬─────────┐│編號│權利人│歌曲名稱│發行日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1│吳東龍│蝴蝶夢│94年1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1份(100年度他││││││││字第811號卷第8頁││││││││)│├──┼────┼─────┼─────┼─────┼─────┼─────────┤│2│豪記影視│天地問相思│97年11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唱片有限│││││書2份(同上他卷第│││公司│││││19、20頁)│├──┤├─────┼─────┼─────┼─────┼─────────┤│3││尚水的伴│99年2月│許良祺(許│許明傑│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文祺)││書2份(同上他卷第││││││││13、14頁)│├──┤├─────┼─────┼─────┼─────┼─────────┤│4││不能講的秘│99年2月│江志豐│江志豐│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密││││書2份(同上他卷第││││││││16、17頁)│├──┤├─────┼─────┼─────┼─────┼─────────┤│5││落花淚│99年6月│張燕清│張燕清│著作財產權讓與合約││││││││書2份(同上他卷第││││││││10、11頁)│└──┴────┴─────┴─────┴─────┴─────┴─────────┘附表1-10┌──┬────┬─────┬─────┬─────┬─────┬─────────┐│編號│被專屬授│歌曲名稱│專屬授權期│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權利證明文件│││權人││間││││├──┼────┼─────┼─────┼─────┼─────┼─────────┤│1│長欣公司│斬斷情路│100年6月│ 荒山亮 │荒山亮│詞曲專屬授權書1份│││││15日至101│││、詞曲授權書1份、│││││年6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65號警卷第27至30頁││││││││)│├──┤├─────┼─────┼─────┼─────┼─────────┤│2││重逢酒│100年6月│郭之儀│郭之儀│音樂著作讓渡書1份│││││16日至101│││、詞曲授權書1份、│││││年9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警卷第22至25頁)│├──┤├─────┼─────┼─────┼─────┼─────────┤│3││ 滿穗稻仔 │100年10月│ 黃大軍 │黃大軍│授權證明書2份(同│││││13日至102│││上警卷第16至20頁)│││││年2月14日││││├──┤├─────┼─────┼─────┼─────┼─────────┤│4││只想要簡單│100年11月│ 林從胤 │林從胤│授權證明書2份(同│││││24日至102│││上警卷第35、36頁)│││││年2月14日││││├──┤├─────┼─────┼─────┼─────┼─────────┤│5││月彎彎│100年11月│球球│ 陳韵若 │授權證明書2份(同│││││24日至102│││上警卷第38、39頁)│││││年1月9日││││├──┤├─────┼─────┼─────┼─────┼─────────┤│6││牡丹│101年1月│ 林久登 │林久登│詞曲讓渡書1份、詞│││││3日至102│││曲授權書1份、授權│││││年4月14日│││證明書2份(101年││││││││度偵字第7271號卷第││││││││22至25頁)│├──┤├─────┼─────┼─────┼─────┼─────────┤│7││我是憨人│101年4月│ 林小雨 │ 薛燕峰 │音樂著作讓渡書2份│││││15日至102│││、詞曲授權書1份、│││││年4月14日│││授權證明書2份(同││││││││上偵卷第27至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