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宥宏 債務人 羅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拾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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