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