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991號聲請人 孫茂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春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請表明提示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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