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林珣瑛 被告太子尊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獅 被告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被告限期修繕共有管路,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即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房屋回復原狀,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2,000元【計算式:22,000+1,650,000+200,000=1,87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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