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1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志安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安前經鈞院羈押在案,嗣經裁定得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然被告經濟捉襟見肘,又現罹疾病,有恐因羈押不能治療之情形,請鈞院考量被告現下困境及人權之維護,給予被告2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張志安因涉犯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搶奪等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而羈押在案。嗣本案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另於104年
8月25日裁定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惟因被告無法提出上開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處分,故仍繼續執行羈押。嗣本案於10
4年9月1日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104年10月2日隨案解送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無從越俎代上級審法院裁定被告是否適宜降低保證金停止羈押之餘地。準此,本件被告之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