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曾元愷
賴麗美 曾昭義 曾昭智 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嫦娥 被告 黃冠智
鄭麗容黃冠智之 . 史翱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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