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代 理 人 邵建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思緯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吳思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委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