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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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代 理 人  邵建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思緯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吳思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委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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