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陳謹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 律師被告 林柏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蔡汎沂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